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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奇葩!离职行长突遭银行“讨薪”71万 法院判了_今亮点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近期,部分上市银行披露追索扣回员工绩效薪酬的情况,引起市场关注。但在实际执行中,“反向讨薪”却没那么容易。日前,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民事二审判决书显示,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其滨海新区支行原行长郑某提起诉讼及上诉,要求返还2013-2016年的绩效薪酬共计70.67万元。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认为,郑某作为支行行长管理不善给行里造成损失,担任离岗清收岗位后又无清收成效,又自2020年11月-2021年6月持续旷工,该行遂对其作出开除决定,并对2013年至2016年已发放绩效薪酬进行100%追索。而 近期,部分上市银行披露追索扣回员工绩效薪酬的情况,引起市场关注。但在实际执行中,“反向讨薪”却没那么容易。日前,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民事二审判决书显示,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其滨海新区支行原行长郑某提起诉讼及上诉,要求返还2013-2016年的绩效薪酬共计70.67万元。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认为,郑某作为支行行长管理不善给行里造成损失,担任离岗清收岗位后又无清收成效,又自2020年11月-2021年6月持续旷工,该行遂对其作出开除决定,并对2013年至2016年已发放绩效薪酬进行100%追索。而郑某则表示,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0月到期解除,自己没有旷工。且哈行的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办法制定于自己离职后,对其不产生约束力。双方各执一词,法院最终如何判决?一审法院认为,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已于2017年11月知晓相关问题并对郑某作出免职处理,于2021年6月向郑某送达《关于对郑某绩效追索的通知》对2013年至2016年期间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追索时,已超过仲裁时效,故郑某提出的时效抗辩成立,对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的诉讼请求,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二审法院则进一步指出,双方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约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。2020年10月后,郑某未在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处继续工作,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未再向郑某发放工资,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。而劳动合同终止7个多月后,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郑某旷工为由,于2021年6月3日对郑某作出《关于给予郑某开除处分的通报》,并据此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为2021年6月,缺乏依据。二审法院称,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,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《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》通知对郑某进行绩效追索,缺乏依据,业已超过仲裁时效,法院不予支持。最终判决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展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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